青海将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05.2016  12:27

日前,由青海省公安厅代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将于于6月10日正式施行。

8 类无户口人员可以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8、其他无户口人员。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既要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文件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省全面实施户口登记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社会抚养费脱钩机制,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落户。

5月19日,青海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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