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医学各学术团体:
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条例》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了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扩大)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现将《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19日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成立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的任务是贯彻《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
2.研究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议;
3.研究和提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4.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5.负责组织征集、审核和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负责组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7.开展远程(网络)教育,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8.对各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9.负责对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组织的承办能力条件审查评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由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医政医管、人事处(局)、科教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委员30~4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每年至少召集1次工作会议。具备条件的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应指定项目承办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承办工作任务,每年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召开1次工作会议。
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研究并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建议;
3.完成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项目承办部门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项目组织申报;
2.承办项目施教推进;
3.负责项目师资、教学场地、课件、教材、声像与项目资料管理、报送。
第七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核、推荐;
3.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查和组织评审;
4.负责组织省、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5.负责组织对省、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调查、总结交流、评估,开展有关问题的研讨;
6.负责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7.负责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依规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九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履行审计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