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司法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同步推进人民法庭改革

30.06.2015  17:06

        我省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改革试点基层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民和县人民法院、玛沁县人民法院,同步将人民法庭司法改革工作融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大局中,进一步创新了工作机制,明晰了人民法庭职能、权责,提升了人财物保障水平,取得了初步工作成效。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的重要承担者,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积极探索者,结合中央、我省对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庭是基础中的基础,推进司法改革要从人民法庭改起,把法庭作为改革的试验田”的重要精神,试点基层法院重点围绕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化建设、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资源配置等,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司法改革。一是认真探索审判机制改革。从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通常独任审判为主的实际出发,在人民法庭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先充实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建立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模式,明确审判团队的职责分工,减少主审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三是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在庭审、文书、审务等方面的司法公开,并积极探索符合人民法庭特点的司法公开措施,将审务公开与窗口服务、庭审公开与巡回审判、裁判文书公开与以案说法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公正。四是大力推进司法便民。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心落实到司法为民、便民上,积极探索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方式,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通过租用、改建办公场所,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和直接执行机制等具体措施,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讼累。五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法官普法优势,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为人民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同时,试点基层法院在探索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及分类考核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了人民法庭改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也为我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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