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 谁污染了土壤就要一辈子负责

11.12.2017  17:18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春燕

  土壤污染防治向“控增量”迈进一步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相关部委、省(区、市)环保厅局、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与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谷庆宝告诉记者:“这一办法主要针对正在生产运行中的工矿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管理,避免或减少工矿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作为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将使工矿用地这个广大领域的土壤环境管理有章可循。

  □控增量、减存量关键在于减少源头污染

  临近2017年末,落实“土十条”提出针对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要求进入最后的倒计时。“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省(区、市)2017年底前完成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国多地已根据“土十条”要求及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了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环保部门将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要遵从‘控增量、减存量’的思路。土壤污染的存量可以通过修复慢慢削减,而如何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将是未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这就要加强源头控制,尤其是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管控。”谷庆宝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办法》对工矿用地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现状调查、环境准入、设施防渗漏、隐患排查、企业自行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土壤环评和环境现状调查做好准备工作

  谷庆宝表示,工业建设项目以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主要评价对大气和水的影响。《办法》出台以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将来也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同时要求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累加性等特点,待问题显现时已较为严重。土壤污染很大程度上不可逆,且修复土壤耗时、耗力,导致土壤污染的治理非常复杂和困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和现状调查,能从源头控制不合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合理的政策,以此减轻对土壤环境的危害。此外,现今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加快,大量工业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急需对这些土地上涉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即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标准和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控宏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环境准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随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谷庆宝说。

  企业对用地要承担主体责任

  ——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王夏晖

  中国环境报:各地在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方面,总体进度如何?

  王夏晖:根据各地公开的信息,初步统计,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17个地区确定并公布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共约4500余家。其他省份也在陆续确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同时,按照“土十条”要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应实行动态更新。各地要按照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有关要求,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将可能涉及土壤污染的企业及时增补进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落实动态管理要求。

  中国环境报:“治土”先要摸清现状,才能有的放矢。现今,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进展如何?

  王夏晖:据了解,目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就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统一布设、统一发布信息等工作基本达成一致,完成了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制定。已布设背景点3500多个,基础点62000多个,风险监控点17000多个,总计82500多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初步建立。但因专业技术人员、软硬件条件等限制,各地初步建立的监测网距离获取有效信息、全面发挥风险管控作用还需一定时间。

  中国环境报:地方政府和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这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王夏晖:从目前各地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来看,主要是明确了企业对自身用地要承担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照责任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用地新增污染,并接受政府对企业落实责任书有关要求的监管,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监督。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有关在产工矿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对于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则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

  按照“土十条”要求,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中国环境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落实情况如何?

  王夏晖: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负责制的相关文件。目前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从业人员尚无法做到全面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主要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企业主动履责。发生污染事件后,根据具体危害情况采用适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负责制,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过程中,已提出相关条款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