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连续八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4.03.2016  03:38

   ●城市低保标准每月人均提高30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年人均提高570元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马振龙 报道) 3月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也是我省自2009年以来,连续八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30元,平均达到400元/月。

    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40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393元/月,海东市38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408元/月。城市低保继续实行据实补差。

   农村低保标准

  从今年起,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70元,平均达到2970元/年。

  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收入分三种类型进行分档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500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原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016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2970元(建档立卡新增低保对象),按照400元/人/年补助。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实行据实补差。

  此次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让困难群众了解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要求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