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连续八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4.03.2016  18:53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月2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6〕19号),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月2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6〕19号),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月,由2015年的37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70元/年,由2015年的2400元/年提高到2970元/年,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连续第八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了解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要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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