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召开学习贯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动员部署会
《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为动员全省上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全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8月28日下午,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在西宁召开了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视频动员部署会。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苏宁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副省长程丽华主持会议。
苏宁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非常必要。《条例》的颁布实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顺应职工群众所思所盼。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加强“三基”建设的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健康发展,团结动员百万职工凝心聚力,为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任务而建功立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新阶段。
苏宁指出,《条例》指向清楚,定位准确、分层管理,要求明确,是一部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和约束性法规。符合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充分体现了青海的地区性、行业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有八个突出亮点: 一是 《条例》的出台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时代特色; 二是 扩大和延伸了协商适用范围; 三是 明确了协商主体职责; 四是 规范了协商内容和程序; 五是 提出了刚性约束,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了法律约束,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出了约束性规定。 六是 体现了民主、平等、协商; 七是 确定了劳务派遣工协商地位; 八是 制定了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
苏宁要求,《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要注重实效,合力推进。 一是要迅速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按照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内司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9家单位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多种媒体,深入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街道社区和广大职工中,广泛宣传。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政府部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带头学好《条例》,发挥领导指导监管作用; 二是要不断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实效性。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着力推动,狠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机制,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不断提高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提质扩面中巩固发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要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人抓、可考核、有落实。 三是要进一步形成推动《条例》全面落实的合力。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围绕形成政府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的总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主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条例》的实施,使条例真正深入民心,造福职工和企业。
程丽华就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 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二要 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合力推进落实。 三要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遵从意识。
会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省工商联四家单位作为省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结合各自领域就如何进一步有效推进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了交流发言。(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