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反腐新常态走向: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机制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是我们党领导反腐败斗争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拳反腐的路径选择。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零容忍”态度彻底反腐败,不断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用道道禁令严反“四风”,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以强化制度约束严管干部,形成了抑制腐败、惩治腐败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要继续保持这种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凡发现腐败案件,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查办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历来是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基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但腐败频发、多发的势头仍未有效遏制。究其原因,与反腐力度不够直接相关,难以遏制腐败势头,标本兼治状况下,治标力度不够,治本难以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明确提出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反腐治标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进展之速、效果之巨,营造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拥护。每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心存敬畏,不应心存侥幸,谁要以身试法,必将身败名裂。
坚持惩防并举、以惩促防。惩治与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基本要素,两者相辅相成。从总体上看,反腐败斗争是以惩治为基本特征的执纪执法活动,其内在逻辑是以惩促防,以防固惩。反腐治标与反腐治本是惩与防的关系,只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标功能,制度建设等治本措施才能落到实处。以惩促防,就是通过执纪执法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成因,总结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廉政措施,通过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及腐败个案的剖析,强化党纪国法的警示教化功能,使有犯罪动机的人及早刹车,悬崖勒马,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心灵受到洗礼,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伸手必被捉”,是党员干部自律防腐的警言,蕴含丰富的人生哲理。但是,当道德防线被私利的欲望冲破之后,“伸手必被捉”,就必须靠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职能部门的有力查处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将腐败问题和有关情况提供给职能部门,极大提高了腐败的发现机率。群众监督和及时查处所产生的冲击效应,释放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能量,营造着“伸手必被捉”的反腐氛围。提高腐败发现机率的人民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有效查处,必须持之以恒、常态发力。
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理性的社会秩序、理性的法律精神和民主的法制模式。实践证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应具有以下特征:
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只有通过正义程序的演绎,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要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并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切实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规范初查程序,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完善调查、侦查手段,提高调查、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指挥体制,规范侦查指挥机构设置,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助,明晰各自的法定职责,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以实体公正为核心。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要坚持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虽然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办案活动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和普通群众的界限,不能把证人和普通群众当作犯罪嫌疑人来对待;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知情权,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以执法效能为关键。我国反腐败查办案件包括党内执纪、行政执纪、检察执法、审判司法等职能活动。其中,党内执纪和行政执纪,是党和政府对腐败的非刑罚惩治;检察与审判的执法司法,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对腐败的刑罚惩治。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效能,必须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执纪执法队伍,健全完善反腐败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机率,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为此,要增强初核初查能力,为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工作启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询问、讯问能力,注重法理情并用,注重教育感化;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推进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在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引渡以及预防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以强化监督为保障。要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不文明、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执纪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违纪必惩,违法必究,权益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要尊重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借助互联网搭建沟通、互动和监督平台,实现办案人员网上交流、网上对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的监督,让群众从办案中沐浴到法律公正的阳光。
三、以“零容忍”态度彻底反腐败
彻底反腐败,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败新常态的基本走向。
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增强惩治腐败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增强惩治腐败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增强惩治腐败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健全防腐制度体系,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一方面,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使三者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上一层级的权力,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另一方面,制定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从实际出发制定制度,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制度既在理论上站得住,又在实践中行得通。当前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等建立健全制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流程,杜绝权力寻租,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查漏补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坚持警示教育与法纪监督相结合。通过“抓大”、“严小”,出重拳、下猛药,使“抓大”形成威慑,同时从小问题抓起,使“严小”成为习惯。坚持制度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每项制度规定都要明确具体,把“大力提倡”变为“硬性规定”,将“自由裁量”化为“具体标准”,不仅有要求,还要有罚则,压缩弹性空间,增强刚性制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做到依法确权、依法限权、依法用权,用法律监督制约权力。注重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从公务人员日常的细微行为出发,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违反行为准则的严重后果,从“前端”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坚持作风教育与行权公开相结合。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等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领域、内容和范围,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出笼”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执笔:吴建雄 廖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