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

03.09.2014  18:51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52号)精神。8月15日,省民政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52号)精神。8月1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的通知》(青民发〔2014〕142号),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机制,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促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通知》决定取消现行农村低保“指标”控制,各地区要依据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将符合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各地在取消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指标”限制后,仍可沿用现行的分档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水平;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据实核定补助水平。从2015年起,我省将采取“基数+奖补”的形式测算安排各地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补助基数将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同时,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奖补资金,根据城乡低保绩效考核成绩分配下达各地。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四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制度,畅通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核查渠道。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虚报冒领、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现象,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吴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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