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安全管理工作

29.07.2014  19:43

  近日,全国各大媒体先后对海南省文昌县受灾群众收到霉变面包的情况进行了相关报道,对民政部门的形象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为汲取教训、强化管理,7月23日青海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物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机发〔2014〕38号),就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

  《通知》指出,目前全省救灾物资管理工作比较规范,运行安全,但也有个别地区还存在对基础设施维护不够、物资存放不规范、账目登记不清楚、食品包装出现破损、发放范围擅自扩大等问题,虽属个别现象,但性质恶劣,损害了民政机关形象。《通知》强调,今年,我省高温、多雨天气频现,容易导致救灾物资自燃、食品霉变等事故,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运行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严格物资入库检验。坚持救灾物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对本级新购置、上级新拨付的物资,认真做好入库前的数量核对和质量检验工作。特别是对于救灾面粉、大米等食品物资,要严格依据《关于规范救灾粮食运输管理的通知》(青民函〔2014〕95号)要求,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全程进行质量监督和产品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予接收。二是加强物资储备管理。做到救灾物资专人管理、存储规范、经常倒库晾晒、消防措施到位、报废程序严格。不得将下拨的粮食长期积压,超期存放。三是规范物资发放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做到救灾物资发放账目明晰、手续完备、内容公开。各地使用代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必须向省厅提出申请,严禁擅自动用。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的物资要及时进行回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长期占用。四是加强物资检查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大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主动向社会、媒体公布,重大事项必须引入第三方核查评估,确保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对发现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灾物资以及失职、渎职造成救灾物资损毁、变质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安全,特别要重视存储粮食的质量安全,充分考虑天气、场地因素,对存储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等重要环节进行检查,迅速组织一次以“查、控、防”为切入点的救灾物资自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立即作出整改,制定长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救灾物资绝对安全。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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