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连续第八年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04.03.2016  10:48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70元,平均达到每人每年2970元,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为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省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70元,平均达到每人每年2970元,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这是我省连续第八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403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393元,海东市每人每月388元,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408元。城市低保继续实行据实补差。

  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收入分三种类型进行分档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原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每人每年2016元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2970元(建档立卡新增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400元补助。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实行据实补差。

  为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让困难群众知晓了解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要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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