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黄浦书记区长,“够不够”之惑何来
上海外滩跨年夜发生踩踏事件
上海市21日宣布就阳历除夕夜踩踏事故问责黄浦区书记、区长等11名官员。如此的问责力度够不够呢?这大概是很多人都闪过的一个问号。
客观说,出了这样严重的踩踏悲剧,上海市的问责决定出得越快,追责的官员越高,越能受到舆论的欢迎。不能不说,问责总有一部分是为了让公众出气,全世界对事故的问责都多少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中国现阶段恐怕更是这样。
需要承认,今天中国的舆论还是“蛮厉害”的,它早已成为中国各地决定如何处理公共事件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然而问责这件事,首要依据还应当是相关法律和制度,舆论的意见应是参考性的。舆论往往能较准确表达公众意见的方向,但它并不提供度的标尺。不理睬舆论和被舆论牵着鼻子走,都不应当提倡。
中国已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官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什么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舆论显然有分歧。中国恐怕要经过一个个案例的积累,逐渐形成“惯例”和围绕它的共识。如果国家能够就此形成更清晰的明文解释,就更好了。
迄今为止的解释就是《应对法》第63条的上述内容。从实践看,2004年北京密云官方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恶性踩踏事故,死37人,事后密云县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长引咎辞职。上海静安区2010年发生致58人死亡的居民楼火灾,静安区区长丢官,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人据此认为,上海黄浦区这次踩踏发生在群众自发的活动中,因而把“直接负责”的官员限定在黄浦区正职领导者的级别上,是恰当的。
由于黄浦区书记区长等人参加了事发当日有违规定的聚餐,对他们双双追责更显得顺理成章。
中国官员因事故被追责有上达正省级的例子,比如北京2003年非典和山西2008年重大煤矿事故都追查了省级领导,但那两次的情况与北京密云和上海黄浦踩踏事故都有不同。北京非典显然是当时北京市公共安全的全局性失误,山西的事情则属于“屡禁屡犯”。
然而这些追责的案例并没有在舆论层面形成权威的联系,官方没有明说,舆论朝这个方向的解读也很少。这样的理解完全是“非正式的”,尚很微弱。在舆论场上,每当出事时总有更激动的追责主张出现,而且常能得到一些支持。
追责规则在操作层面的清晰化需要进一步推动,这方面的悬念越少越好。由于官方的整体公信力尚有不少问题,舆论倾向于欢迎更高级别的官员承担责任。只有更明确的规则才能有效指导各地官方,使它们面对重大事故更及时发出相关表态,如道歉等。也才能更准确引导公众的期待,并让社会的注意力不总是集中在追责这一个焦点上,而是同时关注如何才能全面汲取共同的教训。
从北京密云到上海黄浦,中国从官到民不能说没有吃一堑长一智,但我们可以断言未来十年不会再出这样的悲剧吗?大概很多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都会有点犹豫。去解决让我们犹豫的那些原因,追责是其中之一,但它肯定不是我们所担心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