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 少年不幸溺水身亡 法庭调解化解矛盾

24.11.2014  14:38

        2014年6月22日,家住大通县景阳镇大寨村的汪某与同伴相约去大通县景阳水库玩耍,却不幸溺水身亡。同年7月,汪某的父母汪某某、应某某将水库管理者本县景阳水库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水库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大通县景阳水库管理方答辩称,水库明令禁止游泳,并在所辖的各个村委会、学校张贴过通告,还在水库周围竖了警示牌,并有巡逻员四处巡逻,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在法院调解阶段,主审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被告方已基本尽到管理之责,并无明显过错,但孩子身亡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景阳水库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死者家庭一定的经济抚慰。最后,被告景阳水库愿意给付死者家属7000元的经济赔偿,原告方也表示愿意接受,并当庭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很好的运用了司法艺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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