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无证借用他人车辆肇事 法院判车主担责
25.09.2015 10:36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与肇事车辆的车主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从大通县城关镇到桥头镇,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41公里加100米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小轿车(载乘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相撞,致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某某也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笔者提醒广大群众,车辆外错其行为本身就不妥,更不能将车借予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25.09.201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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