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28.04.2015  15:58

        原告童甲和被告童乙为同胞兄弟,原在本县某村和父母共同居住,哥哥童甲在19岁的时候参军入伍,转为城市户口,后从部队转业到某油田工作。弟弟童乙一直与父母在老家居住。父母亲分别于1979年、1981年去世,去世后留有房屋7间。经过童乙多次翻修,童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30余间,且该地段因经济发展,地理位置变得较好,房屋可出租收益,原、被告因继承发生矛盾,童甲诉至大通县法院,请求被告返还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及房屋。

        这两位快七十岁的老人已经是第二次来法院打官司了,此前双方以共有纠纷已经在本院进行过一次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冲突严重,双方不但破口大骂,差点还出手相殴,承办人认为本案不宜直接开庭审理,应分别把双方叫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承办法官倾听双方的抱怨、牢骚,适时打断、发问,掌握双方的基本想法和心理状态,找准突破口,当注意到童乙说:“虽然我和我兄弟吵吵闹闹几十年,他这个人说话难听,得理不饶人,但有一点,他从来没有动过我一个指头,要不是他几次三番来法院告我,我也愿意给两间房子给他住……”,承办法官开始背对背调解,给童甲释法明理,第一,宅基地属于村里的集体土地,童甲现在已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第二,你们的父母已经去世三十多年了,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童甲说“法官,你说的我听明白了,但是他的答辩状上写的都是捏造的,经过前面的官司后,亲戚们也劝说了,老院子也让他占了几十年了,我再让一步,再不打官司了”,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一直以来,大通县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有些案件判决起来很简单,但通过调解,以对话的方式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法律规定的过程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有利于我县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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