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杨桂花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注销杨桂花168469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杨桂花:
根据你的申请我局依据2014年6月23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东川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关于注销张学明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宁房产【2014】50号),注销了张学明坐落于城东区互助中路102号4号楼4单元452室的宁字第033403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为你及配偶冶生财(已故)办理了该房屋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69号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7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9月2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1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判决:维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张学明颁发的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03340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1、注销杨桂花、冶生财(已故)位于城东区互助中路102号4号楼4单元452室,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69号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70号房屋所有权证。
2、收到本决定后,请在5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逾期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3、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后60日内依法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月12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通 告
杨桂花:
根据2014年9月2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1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我局已作出《关于注销杨桂花16846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宁房产【2015】4号),现进行公告送达。请在7日内将你及配偶冶生财(已故)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69号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68470号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逾期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地址: 西宁市黄河路142号
联系电话: 6131595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 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