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分阶段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朵海平 报道) 8月26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今年1月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社保接续政策,解决由于安置政策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原因导致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在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
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主要面向的是政策出台前,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针对以往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间模糊、难以界定等问题,《意见》明确,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关于补缴年限: 《意见》规定,2019年1月21日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标准: 《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退役士兵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或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须由退役士兵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关于缴费责任主体: 《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解决单位缴纳部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据记者了解,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也制定印发了《青海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在我省的实施步骤、细化了责任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方案》规定,实施步骤分为前期准备(2019年7月底)、审核实施(2019年8月至12月)、检查验收(2019年12月底前)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