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李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介绍,到2014年底,我国已经建立2729个自然保护区,保护了85%左右的野生动物种群。但是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白暨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1989年起实施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改。
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草案规定,违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判处刑罚的,没收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和数量,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草案增加规定,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调整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还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草案还规定,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项目,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的,应修建通道或过鱼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