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 :完善诉讼程序 促进司法公开
18.05.2016 11: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23日原告马某与二被告张某、韩某口头达成买卖砂石料款协议,后双方结算期间因账单结算不清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双方就账单笔记是否本人亲笔书写提出鉴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先后申请鉴定且两次鉴定结果不一致,此种情况经过合议庭讨论,在两次鉴定结论相反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员有义务就鉴定结论出庭说明,经法庭通知双方鉴定人均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庭审质询均被法庭记录在案,作为合议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有利于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门源法院正是根据法律规定,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使鉴定结论更加公正、更加透明。
本文来源: 法院
18.05.20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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