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数百万元坑人 同伙报案移交检方
26.08.2015 19:47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12月17日,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逃)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青海佳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批准及备案的情况下,自2014年2月11日,以熟人介绍、向公众发放宣传册的方法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青海佳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为名,虚构投资运营其他公司,并在公司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以月利率11‰至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与80余名被害人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骗取投资款400余万元。其间,张某某伙同方某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投资款分别存入方某某及张某某私人银行账户。2014年11月17日方某某潜逃,张某某向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接案后,城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侦查发现,张某某明知该公司除了投资款没有任何收入的前提下,仍参与公司收取他人投资款的非法活动。城北分局遂将张某某一案移交给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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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1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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