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启动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包拓业 摄影报道) 10月30日,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召开,标志着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启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法治建设中“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系统性的具体体现。
随着司法理论的日臻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改革”为核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因此,我省将此项工作列为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在检察机关内部试点,2011年全面实行。这次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转变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旨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据了解,为了搞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先后组织力量赴内地学习、对我省自2003年以来开展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两份考察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原则要求,制定了《青海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顺利完成了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报经省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实施。
这次改革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做出了明晰界定,选任对象为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另外,还严格规定了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范围。选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拟任名单将在媒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