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

23.12.2014  16:06
核心提示:青海省民政厅负责人通报相关情况 陈文渊 摄通气会现场媒体记者就市民关注焦点向相关负责人发问 陈文渊 摄   (本网记者 陈文渊 摄影报道) 12月22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负责人通报相关情况 陈文渊/摄

通气会现场媒体记者就市民关注焦点向相关负责人发问 陈文渊/摄

   (本网记者 陈文渊 摄影报道) 12月22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青海省政府12月16日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并就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将于2015年1月16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明确提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并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救助时效等,进一步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开展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通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做了必要调整。扩大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四种类型,同时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合理设定了救助标准的计算办法,明确规定我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通知》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

  《通知》明确了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的四项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宣传五个方面对各地强化保障措施提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记者还注意到青海省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只有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种实现方式,而此次《通知》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