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通过省政府审议

24.07.2015  19:44

        2015年7月22日,青海省政府召开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并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青海省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历来十分重视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青海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因此,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会议明确,今后青海省水土保持工作将坚持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