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特别对青海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确立了“生态立省”战略,把生态保护优先作为立省之要。切实贯彻落实禁牧令,是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的重要举措。近期我厅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各地执行禁牧令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禁牧区内仍普遍存在违令放牧现象,个别地区情况严重,对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造成很大破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禁牧令,加强禁牧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禁牧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特别是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禁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禁牧令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加强组织领导,分解细化任务,逐级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意识,严格执行省政府禁牧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禁牧令的通知》有关要求,对禁牧不力问题进行全面整顿和整改,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基层护林员的作用,按照划定管护区域,加强护林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偷牧现象。各级林业部门要和农牧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不定期进行禁牧大检查,深入林场、乡村、山头地块进行巡查,特别是对偷牧易发期和重要节点,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偷牧和破坏林草植被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要建立健全禁牧管护失职追究制度,依据各责任主体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目标,对失职渎职的要层层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破坏的人要追责到底,。
三、加大禁牧令宣传力度。各地要全方位、多渠道做好禁牧令宣传工作,加大禁牧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禁牧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禁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村、到牛羊养殖户,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禁牧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禁牧区设立禁牧宣传牌和警示牌,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自觉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禁牧工作,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我厅将继续进行随机检查,督促整改,对在后续检查中发现放牧问题仍然突出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将采取约谈问责、新闻媒体曝光、调减林业投资等措施重点督办,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责任。各地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禁牧令执行情况报我厅。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