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出台《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06.01.2016  04: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日前,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青海省总工会成立“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市(州)、县(市、区、行委)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省级产业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

办法》规定,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且接到符合条件的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办理。市(州)、县(市、区、行委)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对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初审,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由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省级产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对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初审,将相关材料转交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办法》对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工作职责、职工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申请职工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工会组织对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的领导、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和对承办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实施,必将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和作用。(省总法律与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