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热点回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的热点问题。
——制定法律是否意味政策“收紧”?
张勇表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绝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但毋庸讳言,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张勇说,“我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更加顺利、有序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为什么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法律,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郭林茂说,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还有户籍管理、国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等管理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同时,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及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
——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林茂介绍说,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过这次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既然代表机构放开,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如何做好过渡工作?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郝云宏表示,距离法律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履行好职责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境外非政府组织关心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需要哪些具体程序和办法,我们会抓紧研究出台一套办法,在适当时间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提供指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和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一套办事指南和在境内活动的领域、项目目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名录。”
“近几年来,依照中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郝云宏说,“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还是要围绕便利和服务,跟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他们的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的材料,我们会继续作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