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市、州、县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我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德艺双馨,并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必须是已公布的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重点:
1、侧重推荐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二、三批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第一、二、三批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已经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需要增补的,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3、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4、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按照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当地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推荐要求进行逐级上报,由市、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省厅提交本地区申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市、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布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
(五)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以及本地区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以及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所在地区名称、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3份),一并报送至省厅。所有申报推荐材料及辅助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推荐1至2名;
(三)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送,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 人:王渤
联系电话:0971-8239452
传 真:0971-823945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西宁市同仁路10号
邮 编:810000
附件: 青海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