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7.09.2016  03:06
      9月23日,《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填补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条例》共6章56条,体现了六方面的特点。
      一是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定义准确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是政府监管职责清晰 。《条例》结合当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的相关监管职责。此外,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广泛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实际,也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许可与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对申请许可和登记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理申请的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食品添加剂管理等,结合实际作了规定。许可和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四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防控能力较低的现实,为了既丰富食品小作坊食品种类、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解决城乡居民就业、传承美食工艺,又保证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目录管理,即负面清单制度。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或者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动态调整。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它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等。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是加强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 。《条例》既注重加强监管,又注重服务保障。一方面,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其完善生产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培训、行政指导、示范引导、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示等措施,引导其规范经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部门健全监管巡查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监管,运用信用记录制度等手段实施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此外,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条例》在发挥行业自律,鼓励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督促经营场所开办者、组织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共同治理格局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是法律责任明确 。《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结合实际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参照《食品安全法》,采取以固定罚款额度与货值金额的倍数相结合的方式,对罚款数额予以规定,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或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细化了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不履行《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职责的有关情形,将由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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