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今后将不得出现在广告宣传中
青海新闻网讯 商标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以“驰名商标”字样作市场推广,今后都将是违规的,青海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商标法》这一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对自己的商标作合法广告宣传,而是避免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与企业信誉的认可。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因为其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而非因为认定而变得驰名。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产生了偏差:一些企业将其作为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结果,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剧增、部分“驰名商标不驰名”等问题。为解决个别生产经营者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促销手段的问题。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只是禁止生产经营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但并不禁止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谈到驰名商标,我们说说“青海省著名商标”,所谓“青海省著名商标”,是指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依据《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受《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这一地方性规章调整,在没有修改这一规章之前,允许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青海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他人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或者其他著名商标证明文件。(作者:王雅琳 马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