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09.07.2015  11:00

  本报讯(记者 雷嘉) 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严禁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教育部昨天连发两份文件,对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高校所属企业领导廉洁从业作出若干规定。

  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昨天,教育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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