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污染京藏高速西宁至平安段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获刑附民事赔偿1700万元

20.03.2015  08:53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9日,备受市民关注的G6京藏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路段废油污染路面,并引发交通事故一案一审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法槌落定。被告人季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三年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直接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季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为“冀JL1512”半挂车,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镇装载35吨废油运往河北沧州黄骅县,在青海省境内G6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期间,因没有尽到安全责任,致使车上的袋装废油从朝阳段开始沿路洒落至平安路段,给G6京藏高速公路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季某某和王某某发现后,因惧怕承担责任,没有向有关部门告知而是驾车离开。随后,经路政人员现场勘查丈量,G6京藏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路段,废油污染路面面积达117655平方米,遗落的废油包经过往车辆辗轧,形成大片污染带,埋下交通隐患,导致7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经过认真调查,进一步了解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为清除污染,G6京藏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方向封闭13个小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紧急清污,给国家造成了17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

  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高速公路资产是依托土地而形成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高速公路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高管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其以G6京藏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路段的管理者身份,对被告人季某某、王某某就17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尽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高管局收悉后高度重视,迅速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支持了高管局的诉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