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委、市政府出台三份文件, 以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选任领导必看环保履职情况
◆余桃晶 吴芳
湖北省黄冈市委书记刘雪荣近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黄冈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意见》和《黄冈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这是黄冈市实现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构建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的又一举措。
一票否决
环保考核加大追责力度
黄冈市为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出台了《黄冈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办法》,环保“一票否决”对象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类,涉及内容包含利用职权干预环境监管执法,发生逾越生态保护红线事件,被实施区域环评限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支持被依法关闭、淘汰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等20种情形。因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给予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组织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等事宜时,应征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组织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应当把干部本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考察的必备内容。
一个意见
明确环保各项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和明确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黄冈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意见》对县(市、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列出了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具体环保工作职责,并对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据悉,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职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会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套方案
细化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黄冈市委、市政府还围绕利用三年时间大力实施“天蓝、地绿、水清、土净”的总体目标,出台了《黄冈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将任务细化,明确时间节点。
《方案》实施时限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方案》提出,2018年,黄冈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值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55天以上。全市列入省政府功能区划定名录的重点水体按功能区达标;其他重点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区主要水体达到或优于Ⅳ类,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方案》从大力开展工业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实施水环境治理等6个方面提出了主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为推动环保难题的解决,《方案》列出了黄冈市区2016~2018年重点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表,明确了整改的责任单位、具体目标任务,确定了整改时限。
据介绍,黄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每半年对全市列入清单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督办,并在全市通报督查结果。对未完成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