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输了亲情的官司
资料图片
原本无人问津的一处老房子,由于政府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该房成为家庭成员反目的导火索。林华、林芳这对兄妹为了40多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补偿款而争论不休,后来竟打出手,闹上了法庭。
起因:20万元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林忠和周萍梅都是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杨沟湾村村民,夫妻育有6个孩子,林芳排行老小,与哥哥林华关系一直特别要好。让林芳没想到的是,如今为了钱,竟然要和哥哥对薄公堂。
林忠和周萍梅都是普通农民,以为自己的孩子也会当一辈子农民。没承想,1987年青海铬盐厂来村里招工,林华幸运地被录用了。由于企业效益不错,林华把自己的户口也转成非农业户口。
1993年,林忠去世,林芳的4个姐姐也先后出嫁。家里只有林芳和母亲相伴为生。1999年,林芳结婚,由于种种原因,婚后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林家。
2008年,杨沟湾村的土地被征用,林家在2009年领取了土地补偿款21万元。此时,林华也因为单位破产下岗,一家4口迁至杨沟湾和母亲居住。补偿款拿到后,母亲周萍梅和一家人商量,用这笔钱在自家后院修建房屋,建成后是上下二层,约700平方米。
2014年年初,西宁市要在经济开发区建设青藏高速公路南绕城段,要征收杨沟湾村集体土地及林芳家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林华在没有通知林芳的情况下,与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旧村搬迁安置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把林芳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并将2009年后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914372元和3套安置房全部占为己有。
林芳知道此事后,特别气愤,多次质问哥哥,得到的答复是:“你是嫁出去的姑娘,就不是林家人。”
林芳认为,哥哥的户口早已迁出,自己和母亲才是两次补偿款的真正受益人,哥哥林华应当返还2009年领到的土地补偿款21万元的一半,2014年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自己和母亲,哥哥应当返还一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57186元。
林芳和丈夫多次向林华索要补偿款,都遭到林华的拒绝。到了2014年6月矛盾升级,当林华和林芳再次因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发生争执,林华将林芳头部打伤,到医院缝了4针。
为此,兄妹二人各执己见,并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争论:土地补偿款到底几人分
5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林华、林芳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属于林芳及其母亲二人所有还是属于包括父亲及四姐在内的4人所有,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
林芳认为,父亲林忠1993年去世,四姐林燕户口也于2002年迁出,而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的时间为2008年,发放补偿款的人口数只有自己和母亲二人。因此,所有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她和母亲所有。
林华认为,虽然父亲于1993年去世,四姐户口于2002年迁出,但承包的土地是按4人分配的,故土地补偿款属于包括父亲及四姐在内的4人所有。
判决:妹妹胜诉哥哥上诉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解决此争议首先要看村委会的分配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以及发放补偿费的目的是什么。其间,法院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村委会的分配标准是按人口分配补偿费,其主要目的是给予村民安置补偿。由此可见,林芳和母亲二人的户籍均在同一户口本中,杨沟湾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及福利费的人口也只有原告及其母亲二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沟湾村委会发放给村民周萍梅和林芳的土地补偿款及福利费,属于林芳及其母周萍梅二人所有,故林华领取的补偿款共计200441.7元,应当返还林芳一半即100220.85元,2014年3月24日房屋被拆迁,林华领取的补偿款203627.91元的一半101813.95元属于林芳,应当予以返还;2006年林芳以借款的形式从林华处支取了25000元和之前林华给予林芳的补偿款20400元应当予以扣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林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林芳土地补偿款156634.8元及福利费4708元。
法庭之外,主审法官将两兄妹叫到一起,语重心长地说道:“一母同胞,血浓于水,同根所生,相煎何急!诚盼你们兄妹二人服判,摒弃前嫌,多念对方之长,多想自己之短,以和为贵,共享亲情。”对于法院的判决,林华心中一百个不服气,认为钱应该是父母、四妹和林华4人所有。法官的再三劝阻也没有化解林华心中的怨气。林华表示将上诉。截至发稿,林华表示已将上诉状递交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两兄妹的还将是诉讼之路的煎熬和可能渐行渐远的兄妹之情!(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