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信”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随手扔烟蒂列不文明行为榜首 ●市民11种不文明行为将受罚 ●9种不文明行为单位将面临罚款
青海新闻网讯 不要以为随意吐一口痰、扔一个烟蒂或一小片纸屑是小事,类似不文明行为,会面临“最严城管执法”。自西宁市开展“美丽夏都·清洁西宁”品牌建设行动,全力打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倡导、督促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摒弃陋习,针对个别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西宁市城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出《致市民的一封信》。
处罚不文明行为200余起
5月4日,西宁市各区城管执法队员在主要街道及人流密集场所进行巡查。记者看到,他们随身佩戴着执法记录仪,紧盯随地吐痰、口香糖以及乱扔垃圾、果皮、烟蒂、纸屑等不文明行为。
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文明执法原则,都会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每个点位配备摄像机和照相机,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程摄像取证,做到“每单处罚都有严格的事实依据”。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队大队长张彦辉介绍道,针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是以纠正劝导为主,拒不改正的才会开罚单。截至目前,西宁市劝导不文明行为1000余起,处罚200余起。
随手扔烟蒂列不文明行为榜首
记者还了解到,在西宁市劝导纠正的不文明行为中,西宁市城管执法队员仅劝导随手扔烟蒂这一种不文明行为就占到了50%,成11种不文明行为中最常见的不文明行为,排位西宁市不文明行为榜首,排位第二的不文明行为是随地吐痰,随手扔纸屑和车窗抛物排位第三。
5月4日11时40分许,城中区行政管理执法队员和大妈巡逻队员正在西大街沿街巡逻,此时,一年轻男子将刚吸完的烟蒂随手扔在地上,又“潇洒”地向地面吐了一口痰,正大步离开时,被一直在身后目睹一切的城管执法队员叫了回来。城管执法队员向年轻男子说明情况,根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了50元处罚。
不到5分钟的时间,又一年轻男子因随手扔烟蒂被给予了50元的处罚。记者发现,距离这名男子扔烟蒂的5米处,就有一个垃圾箱,在城管执法队员的劝导纠正下,男子立即捡起地上的烟蒂,扔进了垃圾桶,虚心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后,男子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出现随手扔烟蒂等不文明行为。
各区联动宣传呼吁文明行为
“您好,请您仔细阅读一下我们给您的一封信”“您好,请您收好车载垃圾袋,拒绝车窗抛物”……5月4日,西宁市各区在辖区同时开展了“致市民的一封信纠正不文明行为”宣传活动,各区城管执法队员和大妈巡逻队员沿街向市民和商铺发放《致市民的一封信》以及《致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
在城北区,一个小小的车载垃圾袋受到了司机的一致好评,一位刚从小区驶出的司机表示,“车窗垃圾不仅污染城市道路环境,还影响行车安全,给环卫工人作业带来安全隐患。尤其是环卫工人捡拾垃圾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虽然是小小的车载垃圾袋,但确实有实用性,还能起到文明出行的作用。”据了解,城北区将在全区20个公共停车场发放车载垃圾袋,呼吁文明出行。
市民11种不文明行为将受罚
针对个别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城管部门将根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请大家自觉遵守。
●在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街道两侧门店、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由建筑物或车辆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掷、焚烧纸钱、冥币,乱倒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出的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车容不洁,车体广告污损、陈旧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种不文明行为单位将面临罚款
针对个别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不履行责任区域工作责任的行为,城管部门将根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车站、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直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由投资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确定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
●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位负责;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超市)、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施工(拆迁)工地由施工(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专用道路、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由各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