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学研究提出更高要求

13.07.2015  16:11

7月8日,由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市法学会联合举办,以“‘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法治保障”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西安举行。与会学者结合各地法治建设实际,围绕经贸、环保、能源、旅游、反恐等诸多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探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相关法律构建。

  法治化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基础。只有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提出,当前应积极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既有双边、多边贸易与投资合作机制,融入国际金融法、投资法和贸易法发展的新成果,构建亚投行及丝路基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则。在贸易领域,应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并借鉴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成果,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在金融领域,应以建立亚投行为核心,与成员方就亚投行建立的宗旨和目的、份额、投票权分配、决策机制、投资导向及标准、成员方资格等展开谈判,充分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现有国际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和成功做法,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和不足,将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的最新发展成果纳入亚投行章程和运营规则之中,使其成为21世纪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的典范。

  以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多为双边投资协定形式,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南北模式和发展中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南南模式。中国法学会外联部主任谷昭民介绍,“一带一路”借助亚投行的平台,致力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是为了某一个国家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实现某一个国家的全球战略,而是为了实现全世界人民的福祉。“亚投行的建立有利于实现本地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亚洲国家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扩大全球投资需求,支持世界经济复苏。它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不是竞争关系,而是补充关系,能够补充亚洲地区资金缺口,完善国际援助职能,同时还能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进一步改革。

  学者建议,应当尽快通过订立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国家间权利义务;完善国内有关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司法的国际公信力;突出国际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公平、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表示,“一带一路”对国际法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中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中国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法学人应加强“一带一路”实施中国际法问题的研究,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引导。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