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型病毒性肝炎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是我省法定报告传染病高发传染病之一,自实施疫情网络直报以来,乙肝报告发病率以每年21.18%的速度递增,2001年至今报告发病率一直位居全国之首。2011年,我厅按照卫生部《WS299-2008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对省、州(地、市)、县18所医疗机构报告的948例病例进行调查复核,结果显示:仅有184例符合报告要求,诊断正确率19.41%;其中588例不符合报告要求,为误报病例,误报率62.02%;175例为错误病例,错报率18.46%。由于报告管理不规范,传染病报告病例数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全省乙肝疫情流行趋势,严重影响了全省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和乙肝控制工作的进程。为规范乙肝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乙肝报告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确保乙肝报告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客观真实反映辖区乙肝发病情况及流行趋势。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病毒性肝炎病人的诊断,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WS299-2008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附件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附件2)要求,提高实验室检验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乙肝病例,只对每年新发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并对病例进行急性或慢性病例分类,以便及时掌握我省新发乙肝病人的发病情况(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患过乙肝,而在本年度新发生的现症病例)。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仅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化验室登记中记录,不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对病毒性肝炎诊断病名的书写,应注意临床分型与病原学分型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书写为“肝炎”或“乙肝”,避免仅凭临床、流行病、实验室单项结果进行诊断上报而导致错报、误报等现象发生。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把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例网络报告质量关。对乙型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只在首次确诊登记报告1次,不得重复报告。并认真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明确乙肝诊断标准和传染病报告技术规范,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乙肝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排查工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辖区内乙肝病例报告工作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加强对乙肝网络报告的审核工作,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乙肝病例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报告责任人予以核实,并按要求限时进行订正和报告。同时,强化基层疾控机构网络报告审核人员的责任性,提高审核人员乙肝报告管理业务水平,严把“审核关”。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乙肝报告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整改措施,有效解决乙肝报告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附件文本请在省卫生厅网站( http://www.qhwst.gov.cn )下载。
附件:1.WS299-2008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2.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
附件下载: 1340937804449.rar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