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审结一起双方均无责任的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02.04.2015 11:0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7月,原告张守财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牵引一辆仓栅式货车由木里煤矿驶往天峻县,途中因重型自卸货车三脚架断裂冲向行人周世明,致周世明死亡。事故发生后,天峻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原告张守财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因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张守财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损失16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无责为由,仅同意在无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没有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均无过错情形下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则,但确立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海西中院办案法官通过庭审查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非行人周世明故意造成,而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事由是行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上诉人保险公司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又因原告张守财主张的16万元赔偿款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且保险公司对数额的计算方法亦无异议,应对该赔偿数额予以支持。最终,海西中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16万元。判决后,诉争双方均表示判决书说理透彻,完全接受判决结果。
本文来源: 法院
02.04.201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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