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4万购车定金去哪了
欢欢喜喜去买车,交付了4万元购车定金后,4S店却拒不承认。近日,家住西宁的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让她直呼倒霉。
陈女士告诉记者,计划买车以来,她多方挑选,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4年11月在位于西宁市城南新区的青海俊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定了一台名爵MG-GT汽车,并交付定金36670元。当时接待她的是业务经理陈某,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陈某也开具了收据。然而,令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满心期待去提车时,4S店总经理刘某却告诉她,当日与陈女士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定金的员工陈某,已经携款潜逃去向不明。因这笔款项并未上交公司财务,4S店认为,这是陈女士与员工陈某的单方行为,与4S店无关,4S店不承认陈女士销售合同及已付定金。
多方商讨无果后,记者随陈女士一起来到青海省工商管理行政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反映情况。该分局综合科科长、12315指挥受理中心主任袁秉俊了解到情况后认为,陈女士手中销售合同和收据上,均盖有青海俊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说明签订合同时,员工陈某是以公司代表的身份,并不是代表个人,所以合同有效。
然而在随后的双方调解过程中,4S店经理刘某坚持认为,员工陈某和陈女士签订合同且携款潜逃是个人行为,陈某10月初入职,目前已经不是该店员工,并且已经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公司不承担责任。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嫣琼,她认为,此案中,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合约有效。乙方陈女士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由甲方青海俊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正规收据,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陈女士如想继续购买车辆,可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违约,陈女士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这个车我买的太倒霉了,竟然遇到这样没有信誉的4S店,引来这一连串的麻烦事,真是太后悔了。”陈女士说。工商部门调解未果,目前,陈女士已邀请律师,打算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