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恶多端必自毙 三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1月13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陈万龙、俞良红、李海业执行死刑。
2011年4月12日、27日,罪犯陈万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附近、渭南市华山大街西岳路与金水路之间驾驶车辆分别尾随被害人宁某、郭某,并将被害人劫持至陈万龙的租住房后实施抢劫,先后抢得现金9000余元,在实施抢劫后分别将被害人宁某、郭某杀死并将尸体弃于荒野。2012年6月至7月间,罪犯陈万龙、俞良红二人共同在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新乐大街、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驾驶车辆尾随吴某、毛某某,将被害人强行劫持至俞良红的租住房后实施抢劫,先后抢得现金23000余元及手机等物。期间俞良红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实施抢劫、强奸后二罪犯又分别将被害人吴某、毛某某杀死将尸体掩埋。
罪犯陈万龙、俞良红采用暴力方法劫持妇女劫取财物,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中陈万龙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杀害四人,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俞良红违背妇女意志,二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两次抢劫,杀害二人,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罪犯陈万龙、俞良红虽分别具有协助抓获同案犯和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都不足以从轻处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万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俞良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4月29日1时许,罪犯李海业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南段路西侧的“一起来吧”KTV娱乐城饮酒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后,李海业在娱乐城门口等候,在吴某某与其同行的被害人王某云、王某平、武某某离开时,李海业再次与吴某某厮打,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吴某某及同行的三名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云左颈内动脉损伤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吴某某重伤,其余二名被害人轻微伤。罪犯李海业因琐事纠纷持刀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海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俞良红、李海业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陈万龙、俞良红、李海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