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通知 严明车改后公务用车纪律

07.04.2016  09:47

  为进一步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规范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提高效率、节约开支、杜绝腐败,根据《青海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4月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通知,严明车改后公务用车纪律。

  车改后公务用车纪律共八条:一、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四、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五、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补贴或变相补贴个人购车费用;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六、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七、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报销或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交通费用。八、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通知强调,省直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具体办法,落实责任到人。各派驻纪检组和各单位机关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曝光。(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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