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合闹离婚 法官维护公平促调解
近日,祁连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过办案人员的多次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
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薄弱,加之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由于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已成年,现就读于重庆某大学)一子(未成年,现就读于祁连县三完小六年级),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后,提前通知双方到庭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明确表达要离婚,没有复合的希望,但争议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及家中牦牛的分配。承办法官随即前往祁连县三完小找到原、被告的儿子,孩子在班主任的陪同下泪雨声声的提出想要跟随母亲的想法,在场人员无不感触。再将孩子的意愿转述给原、被告后,双方也没有提出异议。由于二人的牦牛放羊于央隆乡的草场,为体现出“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这一理念,杜绝双方因分配财产而闹出多余的纠纷,承办法官便前往央隆乡。由于央隆乡地处偏远,且冬季较为寒冷,办案人员即便穿着厚厚的棉衣也无法承受寒风的考验,在雪地里,承办法官督促双方点清自己的牦牛,以便于公平分配。但随着分清牦牛的数量,被告又提出想要儿子的抚养权,否则自己无法接受调解协议,在场办案人员的多次劝说无果后,无奈只得点清牦牛数量后,回到县城,并嘱咐原、被告二人到期开庭。在开庭当日,原、被告又提出有调解的意愿,在法官的主持下,夫妻双方达到了最满意的调解意愿:双方自愿离婚,债权归原告享有,债务由双方偿还,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牦牛201头、房屋两套、吉利自由舰小轿车、骒马3匹得到了合理的分配。
温馨提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谁也不能一意孤行,双方多体谅、多理解,才能使婚姻的步伐迈向更远。离婚永远是孩子的悲痛,为人父母,不能仅仅只为自己考虑,子女才是呵护的首要选择。法院能做的只能是维持当事人的公平正义,但无法涉足到一个家庭的生活,婚前多多了解、婚后多多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