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专访 以改革激发林业活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4.01.2015  18:42

   ——访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晓勇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全省生态保护工作做出了进一步部署。在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伟大进程中,省林业厅将如何作为?

  党晓勇:当前,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正在各行各业部署和展开,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切实以生态文明的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已成为我省推进各项工作的主基调、主旋律。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省林业厅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改革激发林业活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以赴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攻坚战。

  根据《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及省生态领域改革专项小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省林业厅主动在集体林权流转及管理服务(评估、流转)试点,“青海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与价值评估”项目研究,公益林、天然林生态补偿与保护责任、保护效果挂钩试点,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优化调整等四项牵头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以此为牵引,带动和促进十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改革创新任务。

  为确保顺利推进林业改革工作,厅党组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要求要不断转变观念,用全新的观念、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来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给林业部门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记者:省委、省政府要求,要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坚持依法保护,加快推进生态领域改革和制度建设步伐,目前,我省的林业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又将从哪些方面取得新突破?

  党晓勇:通过前期各项工作的开展,我们已在四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集体林权流转及管理服务(评估、流转)试点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在大通、平安两县开展了集体林权流转及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印发了《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林权流转及管理工作。

  在“青海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与价值评估”项目研究上取得新突破。完成了青海省生态系统综合监测体系建设技术报告(初稿)、青海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品价值评估报告(初稿)、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报告(初稿)等九个报告,为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在公益林、天然林生态补偿与保护责任、保护效果挂钩试点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已确定在全省102个国有林场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考核试点工作;在海东市乐都区、黄南州同仁县辖区的31个乡镇开展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考核试点工作。特别是国有林场管护奖补考核工作,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赵树丛局长、张建龙副局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此项工作在全国首开国有林场绩效考核评比先河,这一创新实践对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参考价值。落实试点资金4000万元用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

  在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优化调整工作取得新突破。已向国家林业局编制申报了《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铁-军功保护分区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科学考察报告》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报书》等材料。争取尽快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

  在完成牵头改革任务的同时,林业厅还重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合改革任务,即开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工作。

  记者: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时不我待,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林业厅将如何布局,确保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

  党晓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林业厅将紧紧围绕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严格依照生态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任务分工,狠抓落实,超前谋划,进一步加大项目申报争取力度,进一步加大各项改革举措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督促协调力度,确保林业改革深入开展。

  一要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二要继续选定2个县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及管理服务(评估、流转)试点,完善县级管理服务及交易平台和相关制度。三要继续在全省102个国有林场开展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年度考核。同时,选定13个县开展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考核试点,完善《青海省国有管护单位考核评比奖补办法》。四要开展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完善湿地保护相关制度。五要开展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探索建立我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建设制度。通过深化改革,结合省情、林情,完善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补助以及森林保险、信贷扶持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资源监管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