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废油污染高速获刑
4月13日,记者从省高管局获悉,近日两名男子因废油污染京藏高速路造成多起交通事故而获刑,并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省高管局直接经济损失1774万余元。
据了解,2014年3月31日零时许,季某某、王某某驾驶载有35吨废弃油料的重型货车从我省海西州茫崖镇运往河北省沧州黄骅县,在我省境内G6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期间,因拉载的袋装废油挤压车门后洒落路面,对韵家口至平安段(南幅)高速公路路面造成大面积污染,严重影响通行安全。当季某某和王某某发现后,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驾车离开,致使途经油污路面的车辆失控撞至高速公路波形梁护栏板,造成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路政人员现场勘查丈量及省高管局委托鉴定部门证实,G6京藏高速公路K1804起至K1777路段,废油污染路面面积达11万余平方米,造成直接路产损失及交通事故车辆经济损失共计1774万余元。西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韵家口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报案后展开调查,在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大队市场派出所的配合下,在嫌疑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网上追逃,2014年5月26日,嫌疑人季某某向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陈咀派出所投案自首。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科,经过认真调查认为,高速公路资产是依托土地而形成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高速公路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省高管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省高管局收悉后高度重视,迅速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季某某、王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三年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省高管局直接经济损失1774万余元,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上诉时效期已过,被告未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