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中小学及教师有偿补课 情节严重将受处分
今天,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根据要求,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情节严重将受到行政处分。
日前,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要求,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规定,山东省教育厅此次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其中,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通知中指出,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6年1月底前,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送省教育厅。
学生及家长若发现学校及教师存在违规行为,可拨打省教育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举报0531—81916517(基础教育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0531—81676761(教师工作处)。或联系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