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拟重奖科研人员

26.02.2015  13:05
核心提示:  多年来,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锁在深闺”,一面企业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产学研脱节,有人将科技“成果”戏称为科技“陈果”。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

  多年来,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锁在深闺”,一面企业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产学研脱节,有人将科技“成果”戏称为科技“陈果”。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国家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发动起来。

  此次修法,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分析指出,“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须执行的。奖励的高限通过约定或者单位规定,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说:“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专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转化审批手续多,所得收益管理得也严,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交财政。另一方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评价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这都影响了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及时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比较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1/3,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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