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海活动日趋复杂海洋风险日益突出

10.07.2015  10:51

  编者的话

  7月11日是第十一个“中国航海日”,今年“中国航海日”的主题是“新丝路引领新常态,航海梦共筑中国梦”。

  “中国航海日”是我国涉海领域唯一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法定节日,从2005年开展航海日活动以来,对弘扬郑和精神,传承航海文化,增强全民的航海、海洋和管辖海域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海洋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海、加快建设法治海洋是建设海洋强国的根本保证。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法制日报》视点版将视角锁定于海洋立法。

  中国不断努力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海上周边环境,致力于周边地区的和平稳定、互利共赢,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

  中国继续完善涉海政策,保障建设海洋强国目标的实现;

  2014年,全国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近6万亿元,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全国及沿海各地海洋经济发展总体势头良好,部分领域进展突出,海洋经济结构进入加速调整期;

  2014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达到59936亿元,比上年增长7.7%,海洋生产总值对全国GDP贡献约为9.4%;

  ……

  上述评价来自于今年6月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5)》。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海洋事业上取得瞩目成绩,然而,随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不少专家认为,解决这些制约海洋事业发展的问题,关键在以法治为引领。

  涉海法律从无到有

  “建设海洋强国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表示,中国要从海洋大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必须运用法治手段统筹规划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上安全。

  “除了一系列单行性的海洋立法以外,我国其他法律已涉及到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比如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有涉及到海洋方面的一些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郭红岩说。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我国的涉海法律法规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质的飞跃,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海洋权益、海洋资源与环境、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科研等多个方面。海洋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综合管控能力不断提高。”高之国说。

  尽管我国涉海法律法规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但面对海洋生态破坏、过度捕捞等日趋严重的问题,现行涉海法律法规仍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缺乏系统性法律”“需细化标准规则”——在回答如何解决相关海洋问题时,受访专家均提到了以法律作为破解之道,但也提出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扭转海洋生态?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原院长、海洋生态环境学教授李永祺说:“现在执行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海洋生物质量等国标还需进一步修订。1997年修订海洋海水标准时,基准标准参考了国外数据,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另外,这一单一标准在全国不同海域适用也不科学;2001年出台的海洋生物质量标准专指贝类一个物种,没有涉及鱼类、虾类等生物;判断海洋生态好不好也没有标准可依。

  如何解决过度捕捞问题?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杨华坦言:“在近海海域,我国原本18000多公里海岸线在当下肆意填海造地,将海岸线去曲取直的过程中,已缩短近2000公里。疯狂的填海造地背后,竟然无专门立法加以管控,有关填海造地立法、海域综合管理立法等急需出台。

  基本法律迫在眉睫

  人类越来越多地向海洋索取资源,在海洋空间开展复杂多样的涉海活动,因此海洋法律所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展至海上运输、海事海商、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郭红岩认为,如果不能将海洋各领域的法律加以统筹规划,可能影响到海洋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通过梳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国海洋大学专家、环境科学与海洋环境法学教授马英杰发现,虽然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数量繁多,但是在有些领域仍然不能满足需求。

  “我国目前的海洋立法仍然属于部门立法,没有一个统领海洋事业发展的法律。例如我国对于渔业等传统海洋产业的立法相对完善,但是对于生物技术、制药等新兴海洋产业的立法则严重缺失;对于污染控制的法律相对健全,而对于海洋生态修复、生态建设和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则较少。有些地方的海洋立法仍然需要加强。”马英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国家已经颁布的较成熟的立法,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地方并无配套条例。某些地方立法的缺失降低了法律的执行能力。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仍存在海洋立法滞后的问题,原因正是缺乏综合性的法律。”郭红岩说,“有了明确的法律,才能谈到执法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看来,不仅有必要而且还须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律。近年来,我国涉海形势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突出,加强海洋相关法律建设非常必要。制定海洋基本法,是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的需要;是推进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参与国际海洋合作,促进我国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理顺海洋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作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石,海洋基本法的内容应当反映我国的海洋整体战略。”郭红岩说,“最好由专家学者、立法人员、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组成一个团队,进行专门调研后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法律。

  同时,马英杰提出,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规定是海洋污染的防治,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涉及很少,并缺乏相应的海洋生态保护实施条例或办法。为此,我们应该加快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对应的行政法规的修订进程,使得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紧跟时代步伐,以更好地应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应着重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内容,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以改善其当前“重污染治理,轻生态保护”的现状,切实秉承海洋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和制度设计。□记者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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