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进展

05.02.2016  10:02

当人类文明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中华民族也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十六大以来的十年,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看似波澜不惊,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每一项举措,都在有力地撬动着政治文明的前行。蓦然回首,我们的政治生活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

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如何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切实推向前进呢?2003年2月  26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的回答。

我们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并为之进行了长期奋斗。胡锦涛在回顾我们党发展人民民主奋斗历程的基础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是我们党对自己一贯坚持和实行的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的新总结、新概括。这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更好地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

那么,我们应该沿着什么样的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呢?政治文明的概念提出后,有些人错误地以为,只有西方的政治制度才是人类文明象征,我们应该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对此,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思想,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迄今为止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出的最完整最全面的阐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开辟出来的,是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政治发展道路。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从历史和现实的切身感受中,中国人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愿和根本利益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始终不渝地走下去。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需要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全面推进。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路径: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这“四个坚持”,让人们进一步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这条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围绕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十七大报告还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这些重要思想,为新形势下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作出了规划。以其为指导,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人民民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可依。为了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公正立法,不断加强立法工作。

2004年3月10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理念与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的一致性,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权”入宪,使立法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民生关切。

十年来,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加强了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等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的立法,如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侵权责任法和反垄断法等,同时也加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建设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如出台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据统计,到2010年年底,我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依法行政,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改革的关键,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等等。

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行政许可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它不仅严格控制了政府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而且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它的实施,真正带来了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使依法行政从概念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切实感受。

以此为契机,十年来,国务院部门经过5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有总数60.6%,各省市区取消调整36986项,占原总数68.2%。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官本位”、“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与此同时,着眼于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也开始广泛推行,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全面部署。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开展多种形式执法检查,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特别是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一个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正向我们走来。

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

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基层群众自治,即由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培养、锻炼、提高人民民主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方法。

十六大以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了长足发展。2004年6月22日,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项项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的任务,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进一步发展。

十七大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列入中国特色四大政治制度范畴,强调必须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体现了我们党对基层群众自治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表明基层民主自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总结多年来我们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2009年4月24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2010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充实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等,特别是新设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三委”并行,使村民自治更加成熟和规范。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化、法治化基础。

每年的村委会“海选”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道特殊风景。广大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或撤换村委会干部,绝大多数农村进行了7-8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的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不少地方还在实践的基础上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等村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保障了农民切身利益,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

在村民自治发展的同时,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业工人自治也有了长足发展。2006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10年8月,中办国办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

全国现在已基本形成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初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基层民主的发展,把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自治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了民主的实现形式,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对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了“倒逼态势”,给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注入了巨大活力。

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这是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律的深刻总结。无论是从现实国情和革命传统文化出发,还是考虑到民主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在当代中国,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要由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实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政治领导核心来主导和带头,“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中更加自觉地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把民主集中制落实到党的领导、组织、选举、工作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先进性和主导性。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实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推进党务公开”,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进一步确立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化、规范化基础。

十七大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09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据此,2010年8月18日,中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人制度的意见》,对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安排。目前,全国已有12个党中央的部门和单位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31个省(市、区)及近一半的地市都建立了党委组织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党委“主动发声”,对“群众想了解的”和“需要群众了解的”重大关切及时作出回应。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拓宽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扩大和增强了党的领导和决策的基础。从十六届二中全会开始,党中央率先垂范,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也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一重大制度安排,强化了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主体作用。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党的各级委员会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重大决策记名表决、决策跟踪与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决策责任约束,减少决策失误。经过积极的探索实践,现在已广泛建立专家咨询和论证评估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参与有序化和反馈与监督制度化,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与此同时,中央也加强了党内民主监督工作。2003年12月31日,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等,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其后,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推动党内民主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此外,各级党组织坚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选人用人上扩大民主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2004年4月8日,《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同一天印发全国。这些文件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这一系列新规的实施,带来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气象:竞争性官员选任方式从试点到推广,从乡镇层级扩大到县市层级,从部分干部职位扩大到地方政府的全部组成人员,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扩大到电视、网络“直播竞选”……公开选拔的干部在同期新提拔干部中所占比例逐步提高,选拔职位中重要部门和正职领导职位也逐步增加。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从2005年年底到2009年,《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干部的单项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配套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特别是2006年1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把推行公务员制度同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有效地衔接起来,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奠定了法制化、规范化基础。

通过改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已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全委会投票表决、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业已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真正实现了由“伯乐相马”向“赛场选马”转变,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向“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转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2004年12月31日,中央转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

根据十七大作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2008年年底,中央又转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持续推进。人民法院着力于解决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健全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出台了大量“促进公正与效率”的改革措施;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改革举措;全国公安机关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规范执法、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改革,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经过不懈的努力,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到治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从规范自由裁量权到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听证制度;从改革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到改革审判监督制度,逐步缓解“执行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从加大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国家赔偿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到减少由于“利益驱动”导致的乱作为,更加突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强调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更加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加注重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十六大以来,我们积极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只要我们坚定不移、锲而不舍地按照这条道路走下去,我们就一定能够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者单位: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五编研部)

(来源:《前线》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