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明确回答了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决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从中国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伟大成就。中国各项事业的伟大成功,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从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来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地位,一切政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序言和党章序言的相关表述,清晰地体现了深层次的宪法逻辑和政治逻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以说,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就难以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那种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命题并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脱离党的领导的观点,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
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据《决定》的表述,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机协调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从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实践来看,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另一方面,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要形成全社会的普遍法治共识,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推行强力有效的法治举措,这些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
二、关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能简单移植西方法治的“飞来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必须符合法治发展普遍规律、契合中国具体实际,既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要继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规划自己的法治蓝图,铺就自己的法治道路。
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对此进行了深刻总结。《决定》明确指出,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其核心要义有三: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个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只有坚持这个要义,才能立足中国国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前进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遵循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发展的普遍规律,把握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实际,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法治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规则是制度的具体构成,而制度则是规则的统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这些制度为核心所构建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从实践中经过不断总结提炼、发展完善所形成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它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鲜明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难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的集中体现和系统认识,丰富了法治的理论内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我们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与伟大成就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切合中国具体实际、为实践所证明的正确道路,是代价最小、速度最快和成功系数最大,富含理性与智慧、容纳改革与创新的探索之路。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地坚定立场、辨清方向、扫除干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表明,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的重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要依靠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意志。科学立法,要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决定》围绕行政权力的边界及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提出了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具体举措。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监督无疑是整个法治监督体系中最为基本的监督方式。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就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系统规划,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提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就领导干部的学法守法用法机制、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机制、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和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法治工作人员的具体实施和推动。《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还需积极研究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接问题。
文章来源:《求是》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