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事:党员干部的“朋友圈”该怎么发?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这种行为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有网民说,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于公共空间,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党员干部可以像普通人随便发表观点言论吗?
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何犯错了?
法律是对公民的最低要求,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更要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这些重大方针政策一经出台,党员干部就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发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开议论?
他在“朋友圈”发议论,是私人空间还是在公开场合?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些形式属于公开形式,能够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
北京大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系副教授田丽认为,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来,朋友的朋友之间的交际建立而来。“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地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文章指出,受处理的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
互联网时代为何要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增加“妄议中央”?怎么界定?
庄德水认为,首先,“妄议中央”并非一个“新词”,早在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已经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此后,修订的条例中,也涉及到相同的内容。
今年10月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其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妄议中央”有明确规定: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属违纪行为。
庄德水说,要准确理解条例中的“妄议”,必须联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原文整体把握。通览条例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有关“妄议”的途径、内容、目的或后果,条例都有明确表述。“妄议”的途径是“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的内容是“中央大政方针”;“妄议”的目的或后果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党员领导干部公开发表言论时应该特别注意,这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不恰当的言论会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庄德水说。
党员干部在网络时代如何才能“不逾矩”?
党员干部在网络上如何才能做到“不逾矩”?
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是党员的底线,法律是公民的底线。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庄德水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
“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行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做出应有的贡献。”庄德水说。(采写记者:刘大江、杨静、杨焱彬、张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