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敛财贪污受贿 丢工作入狱领刑

14.05.2014  20:02

        近日,原海西州某局局长曾某某贪污、受贿案,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曾某某将为此付出在监狱服刑十年的代价。

        2010年10月,曾某某被任命为海西州某局局长。从2011年至2012年,曾某某采取虚报的手段,以出差、考察等名义先后从单位财务报销44751.9元公款据为己有。同时,利用国家对工业、农业科技项目财政予以经费补助,单位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分配的便利,为他人安排了项目资金补助,收受、索取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5000元。一审法院鉴于其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以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宣判后,曾某某以1万余元差费是因公出差,不是贪污;受贿中10万元是借款,不是索贿等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曾某某1万余元报销差费是没有请假手续、邀请文件的情况下,其在春节假期期间游玩产生的费用;曾某某以买车名义索取申报科技项目补助的利益人10万元,但未用于买车,其有能力归还,且一直未还。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能认定为借款。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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